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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401天前 | 96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基金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主要指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人员来基金会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捐赠洽谈等公务活动以及在捐赠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单位、人员参与的评审、咨询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于基金会事业发展、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或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七条 公务接待应根据“节约、简朴”的接待要求,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快捷酒店,按标准结算

住宿。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基金会可以提供帮助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单位报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接待本市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除必要工作人员外,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餐饮。接待对象一般应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一般只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人。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禁止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交通。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其他。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的参观游览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或邀请函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刷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须经基金会秘书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 捐赠协议中,明确可列支接待费的项目方可列支,但不得超过捐赠总额的5%。禁止在接待费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赁、医疗费用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处部负责对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定、接待标准监督执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 本办法由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起施行。


附件: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单位

 

接待时间

 

接待事由

 

来访单位

 

来访人数

 

主要来访

人员信息

姓 名

职 务

 

 

 

 

 

 

 

 

 

 

接待费用
(单位:元)

工作餐

 陪餐人数

 

接待地点

 

用餐费用

 

公务宴请

 

车辆

 

其他

 

 

 

合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