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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制度
来源: | 作者: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401天前 | 9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职工工资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慈善法》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基本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午餐补贴:对工作人员工作中,午未统一供餐的餐费补贴。
(三)交通补贴:补贴工作人员上下班的交通费用。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作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午餐补贴于当月15日发放;
(三)交通、按月报销。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七条 工资、津贴标准:
(一)基金会监事不领取工资和津贴。

(二)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工资标准,由基本工资加午餐补贴组成。每年年初由秘书长按基础工资3%至5%增加调整员工基础工资。

(三)留职停薪人员、外借人员的工薪标准,参照一般员工工资标准发放。

1、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工资标准(单位:元/月)

职务

基本工资

车贴、午餐补贴

基础工资合计

主任

6000元

500元

6500元

副主任

5500元

500元

6000元

员工

5000元

500元

5500元

(四)基础工资,作为专职工作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的缴费基数。
(五)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任用多个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领取一份工资。

(六)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或按试用期合同发放工资。
(七)工资与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挂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实发工资=月基础工资÷21.75天X(月计酬天数21.75天-月缺勤天数)。工作人员出勤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八)工作人员辞职、擅自离职或与本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满一个月的不发当月基础工资。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九条 返聘退休义务工作人员及兼职工作人员,发放义工工作津贴及车贴及午餐补贴。

工作津贴基数为500至1500元/月不等,工作人员的津贴由基金会秘书长决定,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