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经济秩序,防止票据管理中的违纪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法人范围内的票据领购、开具、保管和核销的管理。
一、基金会使用的票据应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购,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地点凭核定的财政票据领购证统一领购。领购的票据只限本基金会使用,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私购票据和自行印制票据进行收费行为。
二、本基金会财务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核算、发放、内部领用及注销等管理工作。
三、所有票据一律按照财政的规定和保管,不得私自损毁。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如果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通过市级媒体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由本基金会报告市财政局处理。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在规定保管期满后,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四、本办法自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起施行。